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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中山亲子鉴定的一方要完成相当大的举证责任

时间:2023-07-03 11:07 阅读:1765 来源:互联网

申请中山亲子鉴定的一方要完成相当大的举证责任。

中山亲子鉴定涉及配偶、子女和其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因此,在配偶一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应承担与其要求相称的举证责任。只有当申请人履行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才能要求进行亲子鉴定,这足以使法官有内在判决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亲子鉴定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合理、及时地把握举证责任转移的意义,是确定亲子鉴定举证责任的重要条件。如果过分强调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势必难以保护申请人的实质权利; 如果忽视或忽视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可能导致滥用权利,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保护申请人的隐私。总之,亲子鉴定的随机化会导致家庭关系的不稳定,从而引发许多社会问题。

严格控制确定举证责任的条件。

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做中山亲子鉴定,导致一些亲子之间关系无法得到确认的,应当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但应当建立严格要求掌握具有以下工作条件:首先,提出申请的一方应当是亟待抚养和教育的非婚生子女或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其次,提出自己申请的一方发展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社会责任;再次,被申请人提不出足以推翻亲子活动关系方面存在的证据;最后,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只有这样同时需要具备上述条件,才能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人民法院应当本着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原则,区分亲子鉴定中妨害证据的案件。

鉴于亲子鉴定中的情况进行异常复杂,目前尚难以得到确立统一的标准。各地法院在积极探索、慎重处理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积累工作经验,待时机成熟时,再由最高人民对于法院没有制定公司统一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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