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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可以根据委托办理中山司法亲子鉴定吗?
个人可以根据委托办理中山司法亲子鉴定吗?
当公民从事公证、保险结算、和解、调解等非诉讼活动时,由于当事人的一些客观原因,材料不完整,或者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涉及专业知识和科技判断需要,有关单位要求当事人提供司法鉴定意见时,是否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专家意见的,应当对专家意见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关于我国民事法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第41条规定,对于企业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发展或者工作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没有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办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司法机关、公民和机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上的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精神卫生法》第32条规定,需要通过实施住院患者治疗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选择自行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发展进行创新精神文化障碍医学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依法从事有关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人,除诉讼活动外,还应当遵守本通则的规定。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个人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办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审查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鉴定目的、鉴定材料及其他相关事项。鉴定事项属于自身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合法,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受理并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