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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是自己的丈夫起诉索赔-中山司法亲子鉴定
偷偷做了两次进行亲子鉴定,都证实这些孩子发展不是我们自己没有亲生,男子起诉离婚并索要赔偿。然而因女方坚持中国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拒绝认可这项“证据”。直到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我国出台,这场历时7年的离婚经济纠纷才得以有效解决,最终导致法院判决男方获赔抚养费和精神文化损失共6万余元。
孩子不是自己的丈夫起诉索赔
1995年,43岁的张华和同单位的苏玲登记结婚,三年后女儿莉莉出生。因为双方都是再婚,年龄相差20岁,婚后生活不尽如人意。
2006年3月,张华向法院起诉离婚,后被法官说服撤诉。然而有一次邻居无意中开了个玩笑,让他下定决心离婚。“你女儿怎么一点也不像你?”张华的心被深深地刺痛了。仔细算了一下,张华想起妻子怀孕的时候中风了。此外,他听说他的妻子多年来没有与他人保持适当的关系。
2007年1月,张华带莉莉去医院做亲子鉴定,发现两人没有血缘关系。于是他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和做亲子鉴定,并要求莉莉支付12万美元的损害赔偿和子女抚养费。
苏玲同意离婚,抚养百合,但否认与他人有正当关系。她以“会伤害孩子”为由,坚决不同意对孩子进行亲子鉴定,驳回了张华的诉讼请求。
新婚姻法逆转
亲子鉴定纠纷
直到2011年《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关于适用《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三)》(下称解释)出台,才让他重燃希望。解释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之间关系不存在,并已发展提供一个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完全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合作关系方面不存在任何一方的主张成立。这意味着,如果苏玲无法得到证明莉莉是张华的孩子,法院便可认同张华的主张。
2011年底,张华第三次申请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后,他的婚姻财产纠纷案再次开庭审理。
2012年,苏玲被一审判决返还张华赡养费3.6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的最终判决给了张华他想要的,但是他说他仍然应该得到赔偿。
离婚后,他们的房子被判共同居住,于是张华去年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
苏玲认为,双方已离婚7年,房屋进行贷款公司基本上由自己偿还,不应平分土地房产。最终,法院可以判决对于房屋应归苏玲所有,其向张华支付市场经济发展补偿28.7万余元,张华支付苏玲公积金等经济环境补偿共2万余元。
今年早些时候,张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执行委员会的一项调查发现,她没有财产可以强制执行。据法院行政局长介绍,如果张华发现对方有财产执行或者提供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法院将依法立案执行。
单方做亲子鉴定法庭不认可
法院认为,张华不能证明百合为非亲生儿子,故夫妻离婚,子女由女方抚养,婚后共同财产均分。
中山市中级二审法院维持了张华的上诉。但他认为,医院的鉴定已经证明了苏玲的婚外情,她应该分成无或小份的共同财产,他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为了伸张正义,他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
与此同时,2008年3月,张华再次将百合偷带到某法医中心进行亲子鉴定,并出具报告。结果再次表明,两人并非亲生父女。但由于苏玲执意不肯做亲子鉴定,经过再审,两个法院仍然驳回了张华出示的鉴定书。
法院可以认为,鉴定书虽表述了张华与莉莉亲子之间关系不成立,但仍需进行提取苏玲的血痕样本做鉴定以示自己孩子生活来源。因亲子鉴定涉及人身自由权利,由于女方不配合,故不能作相应证据。拿到一个结果的张华仍然不服,然而我们再次发展提出再审申请却被驳回。